冶金起重機是一種具有專門用途的起重機,主要用來冶煉金屬、軋制和熱加工。JB/T 7688《冶金起重機技術條件》系列標準對鍛造起重機、鑄造起重機等6類冶金起重機有相應的規定,且JB/T 7688.5-2012《冶金起重機技術條件 第 5 部分:鑄造起重機》中第 1 條明確規定該標準適用于吊運熔融金屬的起重機。吊運熔融金屬的起重機作為一種吊運熾熱物品的起重機,具有較大的安全風險。2007年的遼寧省鐵嶺市清河特殊鋼有限責任公司“4·18”鋼水包傾覆特別重大事故是一起教訓特別慘重的起重機械事故,共造成 32 人死亡、6 人重傷,直接經濟損失866.2萬元。根據國家安監總局對于該起事故原因的通報顯示,該公司生產車間起吊鋼水包使用的起重設備擅自使用一般用途的普通起重機,而未按照規定采用冶金專用的鑄造起重機 。該起事故最后的責任報告顯示,有兩名檢驗人員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對于吊運熔融金屬的起重機,必須嚴格依法依規盡職檢驗,國內也有部分學者在關注該類設備的檢驗要求。筆者針對日常檢驗中發現的一起檢驗案例開展論述,以明確相關的檢驗流程及整改建議。
1、設備基本狀況
受檢設備是一臺吊運熔融金屬的電動單梁起重機,2011年出廠并監督檢驗合格。2021 年1月9日定期檢驗時發現更換電動葫蘆,且未配備隔熱板。具體情況如表1所示。更換的電動葫蘆合格證如圖1所示,未選用專用的冶金電動葫蘆,單套制動,額定起重量為10t,工作級別為M3。
